非法处置他人房产被罚
发布时间:2021-01-08 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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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夕,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追缴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被告人杨某某,男,现年48岁,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月11日,大竹法院受理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某某申请了财产保全。2010年1月14日,该院对杨某某位于大竹县月华乡的房产予以查封。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其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委托别人将该房产以13万元的价格私自变卖给蒋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其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但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竹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刑法》第64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